最新!湖口县人民政府金砂湾高新园区建设项目的安置补偿方案!

发表时间: 2024-05-25 作者: kaiyun官网

  湖政房征决字[2021]01号 为加快我县金砂湾高新园区建设,推进我县县域经济发展,在符合湖口县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和2021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前提下,经十六届湖口县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高新园区建设项目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人:湖口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湖口县房屋征收局 三、实施单位:凰村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范围:凰村镇龙山村山脚王家和郑土塘湾两个自然村的所有房屋和村庄建房用地,共计约54户,房屋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土地面积约1.95万平方米。 五、征收期限:2021年3月5日至2021年3月20日。 六、征收补偿:按《湖口县高新园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因征收房子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房屋征收部门为县房屋征收局。县房屋征收局委托凰村镇人民政府为该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实施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凰村镇龙山村山脚王家和郑土塘湾两个自然村的所有房屋和村庄建房用地,共计约54户,房屋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土地面积约1.95万平方米。

  属村民私有住宅房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货币补偿。同时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被征收房面积需足够扣减安置房面积,被征收房大于安置房的面积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后被征收房屋剩余面积价值的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后被征房剩余面积的货币补偿标准(房屋标准,砖砌围护结构最低处层高在2.2m以上)按房地合一评估价予以补偿。属出让性质的土地按土地证上登记的面积、用途、级别按省批基准地价评估补偿,无土地证或有集体土地宅基地证的按省批区域片区综合宅基地价补偿。房屋占地只对产权调换占地占比面积进行补偿。

  2、无论是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的(1)最低处层高在2.2m以下的房屋、简易建筑、钢架、木架棚、未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性建筑、土木结构的猪、牛栏、禽舍等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2)装潢、附属物按重置价予以补偿。

  4、搬迁补助费:(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达标房屋建筑面积15元/㎡计算,每次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均给二次搬迁费。(2)非住宅房屋(营业、生产性等用房):按房屋建筑面积20元/㎡计算,给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有机械设备和库存货物较多的情况按实际所需费用补偿。

  5、临时安置费:住宅、住改非、商业、生产性用房均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10元计算(住改非的房屋面积和住宅不重复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200元补足1200元,选择现房安置(含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

  1、属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世居的村民,对达标的房屋(砖砌围护结构最低处层高在2.2m以上,现浇屋面、土瓦、机瓦、彩钢瓦防水),原则上实行1:1调换产权,即征收一平方米房屋可安置一平方米安置房,每户最多调换360㎡,产权调换实行同结构等面积对换,安置房计算面积楼层和结构差价。选择安置房实行就近套户型的原则。

  2、最低处层高在2.2米以下的房屋、简易建筑、钢架、木架棚、活动板房、未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性建筑、土木结构的非住宅房屋等不计算为产权调换面积。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360㎡进行产权调换,最多只调换360㎡安置房,被征收房屋大于安置房的面积部分按房地一体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4、属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世居的村民,户籍在征收地身份是农民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360㎡的,每户只能选择以下三种安置方式的其中之一,不能重复交叉选择:

  (2)按人均50㎡的标准安排安置房(人口的认定标准以户主户口簿中登记的直系亲属为准,在校学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已办理结婚登记户籍未迁入的、离婚回原籍户口已迁入的可计算人口,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已出嫁户口未迁出的、男到征收地外女方家落户,同时在女方所在地已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及户籍挂靠、亡故人员不计算人口);

  (3)一对夫妻(含单方健在人员)可享受一套约120㎡安置房;年龄达到22周岁的未婚男性人员可享受一套约120㎡安置房;净女户家庭中年龄达到18周岁的(限一名)女性人员可享受一套约120㎡安置房。

  5、对宅基地的认定和安置:按照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不违法不重复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

  (1)属征收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已办理准建手续(宅基地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未建成房屋且在集体土地上无房屋的可享受一套约120㎡安置房。

  (2)对在征收前事实上经过村、组同意,未办理准建手续的宅基地(含祖传宅基地),且在集体土地上无房屋的,原则上可享受一套120㎡的安置房。

  (3)对有房屋又有宅基地的,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只对宅基地进行货币补偿。

  (4)对有宅基地,家庭既有儿子又有女儿,安排在女儿名下的不予安排安置房,只作货币补偿。对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净女户家庭宅基地给年龄达到18周岁女儿(限一名)的可安排一套约120㎡的安置房。

  6、属非征收地人员,已办理准建手续未建成房屋的对宅基地按省批准的宅基地价补偿,对墙基础按重置价补偿,不享受安置房安置。

  7、对非法买卖宅基地的,认定交易无效,只对原宅基地使用人作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8、对原已申报和通过预借方式享受了安置房的,应在其本次征收可享受的安置房面积中扣除已作安置的面积;属一户多宅、原已征收了部分房屋并安排了安置房的,将以前和本次调换安置房的面积合并计算,总调换面积不允许超出360㎡,被征收房屋大于安置房的面积部分只作货币补偿。

  9、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交易行为的,买房人属征收地村民的补偿方式由个人选择,买房人属非征收地人员的,只对其房屋作货币补偿。卖房人只按其现有达标房屋认定有效产权面积,补偿方式由其选择,若选择产权调换采用就近套户型的标准,不享受“三选一”政策。

  10、征收集体土地上“住改非”的门店可选择按照房地一体评估价补偿,也可选择在本方案所定安置区内做门店换门店。门店置换按评估价结合优惠标准做结算。安置门店与被征“住改非”门店等面积部分安置区门店评估价优惠30%,安置门店超被征门店面积部分按安置门店评估价优惠20%计算,复式门店要两层一并购买。

  3、产权登记人或建房人、购买人去世,由各继承人协商确定产权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的,为不影响征收工作进度,可将由争议人共同签名的房屋照片、测绘登记、评估结果等资料交公证机构公证,补偿款由实施单位代为保存,待事后调处,或经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将补偿款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

  2、集体土地上按人口或夫妻对数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用指标面积减去用于产权调换的面积后的面积,按照优惠价进行购买,超指标面积部分按所在安置区10-30㎡,30㎡以上的价格购买,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户住宅安置房超1:1调换面积以外部分按照附表一中的价格进行购买。无论是享受指标还是1:1产权调换均另计算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海山小区安置房优惠价694元/㎡(为成本价的70%),成本价为992元/㎡,市场价为1800元/㎡;海山涧吴家西区安置房优惠价为840元/㎡(为成本价的70%),成本价为1200元/㎡,市场价为2000元/㎡。

  县政府委托凰村镇政府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过渡方式等订立补偿协议。在征收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将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实行。

  由县房屋征收局按补偿的总额需要,向县政府申请拨付补偿款,有关部门按照县领导的审批意见,在征收启动前将补偿款足额拨付到县住建局房屋征收专户。县房屋征收局按补偿所需金额分批次拨付到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房屋征收补偿款拨款表》以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待项目结束时,县财政局凭征收协议和《房屋征收补偿款汇总表》与房屋征收局结算,县征收局与实施单位结算,多退少补。

  1、安置房分配按照“先交房先选、同交房抽签”的原则进行分配(交房认定标准:腾空房屋、水电销户、上缴房产证、土地证和钥匙)。

  3、由实施单位计算地段、楼层、结构、超面积的购房款及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

  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交纳购房款和物业维修基金后,原则上办理土地为划拨性质不动产权证书,个人愿意按规定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可办理土地为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安置房按标准收取相关联的费用,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属现房安置的,从签补偿安置协议之日算起满12个月开始,属期房安置的从安置房分配交付使用之日算起满12个月开始。

  对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完成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签订且完成搬迁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标准房屋面积进行奖励。在2021年2月25日至2021年3月12日签署协议并交房的按150元/㎡计算奖励,超出规定期限不再享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