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这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正在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 2024-06-04 作者: kaiyun官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5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明政办〔2018〕120号)、《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明政办〔2018〕104号)等相关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真实的情况,特制定三明市省一建后山道路工程(变更)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1.征收范围:私有自建房屋约15户,建筑面积约2800㎡。其他房屋根据征收进度测量面积公布。具体范围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征收补偿安置对象: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房屋已发生继承、转卖等产权实际变更情况下,以实际变更所有人为被征收人,但实际所有人必须要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

  除法律及本实施方案另有规定外,被征收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搬迁前由公证机关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

  “有效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有效面积)”指产权人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的认定标准为:

  (一)持有权机关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按产权证登记信息认定有效面积。

  (二)经市、区、镇(乡)人民政府依法审批认定的(含土地清查),按相关批准文件认定有效面积。

  (三)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能在1983年底北京市测绘处测绘的三明市区1:1000地形图上标示确认的或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当时建房有关证明材料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街道(乡镇)确认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有效面积。

  (四)1984年1月5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经公示确认未影响城市规划,且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交房的,以三明市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翻建的三层(含三层)以内房屋按建成年限不同比例认定有效面积,未认定为有效面积的在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协议、交房拆除情况下按方案制定的房屋重置价给予工料补贴,具体认定如下:

  1.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的建筑面积的80%认定有效面积;

  2.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的建筑面积的70%认定有效面积;

  3.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0月20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三层(含三层)以内的建筑面积的50%认定有效面积。

  (五)根据集体土地征收细则规定,《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违法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2号)发布之前,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经公示无异议,现存房子均按一至三层总建筑面积认定有效面积。

  (六)2011年10月20日至2014年1月1日前建设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在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协议、交房拆除情况下,按房屋重置价给予工料补贴。

  (七)2014年1月1日“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启动后擅自抢建的违章建构筑物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不论年限,均不予补偿。

  (八)关于原城东乡城东村村民经三元区城东乡城东村民委员会同意在鲁坑山建房,经调查了解多为1990年前村里批准村民山地建设民宅用于居住用房。在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并交房拆除情况下,本着尊重历史、依据实际、处理问题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研究处理。经有关部门处理未严重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城乡规划的,经认定后对原村民申请人在1990年前经村里同意建房的并能提供相关收据且在2011年10月20日前在原有批地面积范围内建设、扩建、翻建民用住宅的视同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宅基地并按照本方案权属面积认定的规定对房屋面积进行认定补偿。

  非城东乡城东村村民(现为城关街道管辖)在1984年1月5日至2014年1月1日前向村、乡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被征收人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并交房拆除情况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助。

  (2)未认定为有效面积的建筑物按附件一《各种结构类型房子征收工料费综合标准》予以补偿,不享受任何其他奖励和补助。

  (4)整体交房奖励。为加快搬迁进度,调动被征收人搬迁积极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100%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

  (6)二次装修补偿。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可依法选择评估方式或估价方式来进行装修补偿。

  (7)固定电话移机费、宽带移户费、有线电视移户费、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2.评估方式:被征收人以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搬迁补助费、整体交房奖励、临时安置费、二次装修补偿等四项正常享受。

  3.货币补偿的支付:在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旧房及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属证书或批建手续、结清相关联的费用后,一个月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困难补助。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或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补助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5.地上构筑物(附属房、简易建筑及其他项目)。征收范围内地上构筑物,根据项目、种类和规格确定补偿价格,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二《附属房(简易建筑)及其他项目补偿单价表》。

  八、集体土地上企业和事业单位土地收储补偿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20〕50号)规定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收储补偿按《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明自然资〔2019〕151号)规定征收补偿。

  1.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未在规定日期内搬迁的,取消奖励。旧房经双方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完整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3.根据征收安置工作需要,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批建手续(原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4.本方案实行“公开”制度:(1)房屋产权面积和现场摸底调查核实面积公开;(2)被征收户基础信息与拆迁安置相关信息公开;(3)被征收户补偿安置结果公开;(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以上信息按程序在项目征收指挥部宣传栏公开。

  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生效日期:房屋征收双方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之日起生效。

  层高2.8米以上﹑木门窗全油漆﹑镶板门﹑缸砖地面或水泥地面﹑外墙贴缸砖或涂料、内墙中级抹灰,水﹑电﹑卫齐全,建筑年限在十年以内。

  24墙,层高2.8米以上﹑木门窗全油漆﹑镶板门﹑缸砖地面或水泥地面﹑外墙贴缸砖或涂料、内墙中级抹灰,水﹑电﹑卫齐全,建筑年限在十年以内。

  24墙, 层高2.8米以上﹑木门窗全油漆﹑普通镶板门﹑天花板﹑水泥地面﹑木楼板或水泥楼面﹑外墙水泥砂浆粉刷、内墙中级抹灰,水﹑电﹑卫齐全,建筑年限在十年以内。

  层高2.8米以上,木窗﹑镶板壁﹑镶板门﹑水泥地面或木地面﹑木楼板﹑木屋面﹑天花板﹑中等油漆,电照﹑给水,建筑年限在十年以内。

  层高2.8米以上,木窗﹑普通镶板门﹑天花板﹑水泥地面﹑木楼板﹑外墙水泥拉毛﹑内墙普通抹灰,水﹑电齐全,建筑年限在十年以内。

  层高2.8米以上,钢结构承重立柱直径>100㎝﹑水泥地面﹑外墙围护(砖砌或彩钢板),水﹑电齐全,建筑年限在十年以内。

  层高2.8米以上,钢结构承重立柱直径<100㎝﹑水泥地面﹑外墙无围护或部分围护,水﹑电齐全,建筑年限在二十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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