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餐饮业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4-08-13 作者: 资讯动态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餐饮业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区餐饮油烟污染的防治, 保障居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业污染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过强化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控餐饮业污染,重点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逐步形成餐饮业规范经营机制,提升全市餐饮业污染防治水平。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餐饮业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餐饮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全市餐饮业污染整治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新友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环保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整治工作,负责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联系人:香阳,联系电线。

  此次整治工作的重点为开办在居民区的餐馆、小吃店、快餐店等餐饮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环保、工商、卫生监督、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居民区餐饮业的清查力度,促进居民区餐饮业污染防治设施规范化,减少和降低餐饮业油烟对旁边的环境的污染,做好本辖区居民区餐饮业的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各区(县)对本辖区内重点区域的餐饮业进行全方位检查,摸清各餐饮业的排污情况及环境污染治理状况。所有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的餐馆、小吃店、快餐店等一定得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禁止原煤散烧,加大对违法排放污水、油烟和噪声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于未取得环保部门的环保审批手续,但已取得工商营业、卫生许可手续的餐馆、小吃店、快餐店等,各区(县)环保、工商、卫生监督部门要根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

  各区(县)要对本辖区开展餐饮业污染整治工作情况做总结验收,并提出今后的工作规划。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已在居民住宅楼底层营业并排放污水、油烟和存在噪声污染的餐饮业,以及在邻近居民区临街的商住楼底层商铺营业的餐饮业,应按照以下标准做整改:

  1.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对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2.必须安装配套的油烟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排烟通道,做到油烟集中排放,解决油烟异味污染。油烟净化装置定时进行清洁维护,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

  3.对风机、空调制冷设备等易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配套建设隔音板、减振垫等隔声、减振设施,保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要有完善的污水排放系统,向城市下水管网排放餐饮废水应符合城市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建设污水隔油设施,定时进行清理以保证隔油池正常运行;

  5.经营场所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餐厨垃圾一定要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收集、储存、统一处置。

  要求所有餐饮业一定要具有环保审批手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对于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的,必须到环保部门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环保审批过程中必然的联系他人重大利益的餐营业项目,环保部门应通过告知或者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对餐饮业做到合理规划,在确定的经营区域内实施集中布局,严禁未经批准将居民住宅改造后从事餐饮业。

  2.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餐营业建设项目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营业。

  (一)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把餐饮业项目审批关,落实环保一票否决权;负责制定本辖区餐饮业环境整改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所属环保、工商、卫生监督、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整治工作情况做监督。

  (二)各区(县)环保、工商、卫生监督、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配合,对辖区内餐饮业开展环境整改治理工作。要加强对已开办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开展摸底清查,对已办理工商、卫生、环保行政许可手续的餐饮业,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作情况;对环境能够造成严重污染的餐饮企业,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决定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餐饮企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处以罚款,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关闭。工商、卫生监督、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辖区环保部门对本辖区餐饮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环保、工商、卫生监督、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负责对各区(县)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根据监督执法情况进行会商,协调推动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要严格检查考评,及时通报结果。对工作效果差、居民投诉多的区(县)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对工作开展迅速、管理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及时通报表彰。

  (四)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负责规范中心城区内的露天烧烤行为;负责加强对餐厨垃圾的处置监管,市城市废弃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要求密闭、定点存放,日产日清;对不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五)市政府新闻办要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县)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整治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餐饮业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对切实维护居民环境权益,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县)、市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工作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区(县)、市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长效化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全市餐饮业污染防治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市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对餐营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餐饮业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居民区餐饮油烟污染的防治, 保障居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业污染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通过强化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控制餐饮业污染,重点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逐步形成餐饮业规范经营机制,提升全市餐饮业污染防治水平。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餐饮业污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餐饮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全市餐饮业污染整治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新友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环保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整治工作,负责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联系人:香阳,联系电线。

  此次整治工作的重点为开办在居民区的餐馆、小吃店、快餐店等餐饮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县)环保、工商、卫生监督、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居民区餐饮业的清查力度,促进居民区餐饮业污染防治设施规范化,减少和降低餐饮业油烟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做好本辖区居民区餐饮业的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等工作。

  各区(县)对本辖区内重点区域的餐饮业进行检查,摸清各餐饮业的排污情况及环境污染治理状况。所有经营过程中产生油烟的餐馆、小吃店、快餐店等必须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禁止原煤散烧,加大对违法排放污水、油烟和噪声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于未取得环保部门的环保审批手续,但已取得工商营业、卫生许可手续的餐馆、小吃店、快餐店等,各区(县)环保、工商、卫生监督部门要根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

  各区(县)要对本辖区开展餐饮业污染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提出今后的工作计划。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已在居民住宅楼底层营业并排放污水、油烟和存在噪声污染的餐饮业,以及在邻近居民区临街的商住楼底层商铺营业的餐饮业,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整改:

  1.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对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2.必须安装配套的油烟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排烟通道,做到油烟集中排放,解决油烟异味污染。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洁维护,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

  3.对风机、空调制冷设备等易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配套建设隔音板、减振垫等隔声、减振设施,保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4.要有完善的污水排放系统,向城市下水管网排放餐饮废水应符合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并建设污水隔油设施,定期进行清理以保证隔油池正常运行;

  5.经营场所符合《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餐厨垃圾必须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收集、储存、统一处置。

  要求所有餐饮业必须具备环保审批手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对于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手续的,必须到环保部门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环保审批过程中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餐营业项目,环保部门应通过告知或者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对餐饮业进行合理规划,在确定的经营区域内实施集中布局,严禁未经批准将居民住宅改造后从事餐饮业。

  2.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餐营业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营业。

  (一)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严把餐饮业项目审批关,落实环保一票否决权;负责制定本辖区餐饮业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所属环保、工商、卫生监督、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各区(县)环保、工商、卫生监督、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配合,对辖区内餐饮业开展环境整治工作。要加强对已开办餐饮业的监督管理,开展摸底清查,对已办理工商、卫生、环保行政许可手续的餐饮业,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对环境导致非常严重污染的餐饮企业,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决定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餐饮企业,除依据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能够准确的通过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决定处以罚款,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关闭。工商、卫生监督、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辖区环保部门对本辖区餐饮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环保、工商、卫生监督、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负责对各区(县)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根据监督执法情况做会商,协调推动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要严格检查考评,及时通报结果。对工作效果差、居民投诉多的区(县)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对工作开展迅速、管理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及时通报表彰。

  (四)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负责规范中心城区内的露天烧烤行为;负责加强对餐厨垃圾的处置监管,市城市废弃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餐厨垃圾(包括废弃食用油脂)的收运、处置,要求密闭、定点存放,日产日清;对不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五)市政府新闻办要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广大市民群众热情参加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县)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整治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餐饮业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对切实维护居民环境权益,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具备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各区(县)、市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格外的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工作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区(县)、市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配合,一同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建立长效化工作机制,有效提升全市餐饮业污染防治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市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对餐营业污染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形成较为强大的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