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中心

    上犹这一些地方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出炉

    发表时间: 2024-06-03 作者: 产品中心

产品说明

  上犹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5日公布了《上犹县工业园南区三期扩区及周边道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补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开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通过上门入户、走访调查、来信来访等形式,广泛收集了被征收人的意见。上犹县自然资源局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上犹县工业园南区三期扩区及周边道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补置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上犹县工业园南区三期扩区及周边道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补置方案》经2021年11月14日十九届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上犹县工业园南区三期扩区及周边道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补置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工业园区规模,提升工业园区承载功能,推动我县工业经济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和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具体范围为:黄埠镇南村村下坪组、八步墩组、村里组、新屋组、老屋组、牛屎巷组、石堆脑组和丰岗村田心组、上丰村茶园组等9个村小组的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具体以相应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犹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黄埠镇人民政府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本次征收涉及黄埠镇南村村下坪组、八步墩组、村里组、新屋组、老屋组、牛屎巷组、石堆脑组和丰岗村田心组、上丰村茶园组等9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840亩,地类包括水田、耕地、园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养殖坑塘、人工高产油茶园等,青苗主要为水稻、蔬菜、果树,经济林木,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123栋,其他房屋4栋。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关于调整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0〕16号)执行。

  (三)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上犹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暂行)》(上犹县人民政府令第58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现有参保政策参保,按《关于印发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上府办发〔2016〕32号)政策办理。

  农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审批建房缴款收据等合法有效证件或手续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超出部分是与证载主体房屋一次性建成的,按一次性建成的实际面积予以补偿;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面积差属于合理测绘误差的,仍按证载面积补偿。

  2.集体土地上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建房用地批准手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所载的用地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如实际占地面积超出批准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是与原批准占地房屋一次性建成的,且未超出相应地类占地面积上限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3.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由县征收办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黄埠镇政府共同调查认定。

  (1)2016年10月30日以前,占用非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8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占用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2)2016年10月30日以后,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4.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和测算按《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2014年修订)文件规定执行。

  5.两层以上的建筑,结构层高达到2.2米及以上的,按自然层分层计算全面积。

  6.被征收住宅主房只有一层且为唯一住房的,增计10%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私有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安置两种方式来进行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或者选择部分采取货币补偿、部分实行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安置的,按货币补偿处理。如在一证之内,涉及被征收人内部财产分割和处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附件1对应的房屋建筑结构类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附件1补偿标准为房地合一价格(包含房屋及房屋占地、房子基础补偿),不再另行给予宅基地补偿、房子基础补偿。

  不动产权证书等权属证书证载主房建筑占地面积超出主房实际占地面积部分的土地按照580元/㎡予以补偿。

  2.房屋交付标准按照普通商品房交房标准执行。安置房水、电、通信网络到户,入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电梯房单套建筑面积约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种户型,楼梯房建筑面积约为8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以测绘为准)。

  (1)按照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与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安置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房屋安置。因户型面积差异,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按照2000元/平方米向征收部门补差;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面积,被征收人按照3300元/平方米向征收部门补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户型后,剩余应安置面积不足60㎡的部分不予房屋安置,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2)房屋建筑结构补差。因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建筑结构差异,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结构、类型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建筑结构差价,具体为: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一类房屋按照10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建筑结构差价,二类房屋按照20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建筑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一类房屋按照15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建筑结构差价,二类房屋按照25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建筑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的,一类房屋互不补差,二类房屋按照10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建筑结构差价,三类房屋按照30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建筑结构差价。

  (3)房型差异补差:被征收人如选择电梯房,应按200元/平方米标准向征收部门补差,选择楼梯房则无需补差。

  (1)安置房办理国有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如在实际交房时,签署协议时选择的户型面积与同户型实际交房面积有变化,按照实际交房面积重新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2)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给被征收人,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如被征收人申请将安置房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经县政府批准后,按时评估的楼面地价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

  (3)如被征收人确需将安置房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其直系亲属的,被征收人应提供其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或公安部门出示的合法有效的证明。

  5.安置顺序:按照“先签协议、先弃房,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号进行安置,根据被征收人签署协议的时间和搬迁弃房的时间分别计算分数,从公告明确的协议签订日开始计算,每分钟1/600分、每小时0.1分、每天2.4分,按两项分数之和从低到高排序,总分低排前,总分高排后,由征收人按照综合分数由低到高顺序发放选房顺序号。在公告明确的协议签订日前签署协议并搬迁弃房的,对应项目分值均为零分;若总分相同,则采用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被征收房屋内部设施、装饰装修按照附件2《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房子的主要部分内的窗、普通门、普通内外墙粉刷已包括在房屋补偿价内,不另行给予补偿。

  征收合法住宅主房的,征收部门按照附件4《房屋搬家补助费、过渡费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补助费、安置过渡费等补助费用。被征收人领取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后自行解决搬迁、过渡问题。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签约和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奖励标准见附件5。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签约和搬迁弃房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时限和搬迁时限以实施单位发布了重要的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签署协议时限进度奖在签署协议后连同房屋征收补偿款一并支付,按时弃房奖在搬迁弃房并拆除被征收房屋后支付。

  2.被征收人有义务据实向征收部门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在签约时提供批建手续、权属登记证书原件的,按照300元/户进行奖励。

  3.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弃房的,按照框架结构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5元/平方米,砖木2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残值补助。

  附属房屋、附属建(构)筑物、设施按照附件3《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1.征收土地涉及迁移坟墓的,在公墓区内免费提供坟墓安置地,并按“先签订协议,先选坟墓安置地”原则选择坟墓安置地。

  2.迁移坟墓的,按有挂面2000元/穴、无挂面1000元/穴的标准给予迁坟补偿;同穴每多一头骨的,增加600元补偿;无主坟墓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迁坟。

  1.征收土地涉及企业征收和苗圃、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拆(搬)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补偿。

  2.企业的建(构)筑物等不可搬迁的物品,实行征收;企业机械设备、存货、办公设备等可搬迁的物品,实行搬迁。

  3.企业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设备等征收搬迁补偿金额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做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评估总额5%的搬迁奖励。

  4.对原属合法住宅用房,更改房子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

  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正常经营的,给予实际经营人搬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费按照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元/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不超过15元/平方米,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6个月;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签约期限在发布房屋征收签署协议公告之日确定,签约时间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需在收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完成被征收土地交地和房屋搬迁弃房。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反法律建筑,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委托征收部门拆除。

  (1)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前已经认定为违反法律建筑或采取一定的措施部分拆除,但未完全拆除的房屋;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2.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建的未认定为合法主房屋的实际住房,被征收人如在签约期限内配合签署协议并搬迁弃房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给予重置价补助,具体标准为:框架结构680元/㎡、砖混结构580元/㎡、砖木结构330元/㎡,同时给予相应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

  3.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违法建筑处理的,由县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反法律建筑决定书》;被征收人仍不自行拆除的,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4.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县有关部门依法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套取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来得到的,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4.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评估、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在规定期限内,对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出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一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被征收人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允许分户:

  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离婚,且被征收房屋为离婚后建设的,按实际户数签署协议,否则仍按原一户计算。

  3.征收部门在验收被征收人搬迁弃房前,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损毁被征收房屋及室内外被征收物品。经弃房验收合格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验收后贴好封条。被征收房屋由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队伍统一拆除,被征收人如果擅自拆除房屋及房屋室内外门窗、防盗网、装修等已经给予征收补偿的财产财物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弃房奖和残值补助。

  5.因房屋产权实际发生转移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经调查确认,有房屋转让协议或证明的,对实际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

  6.征收范围内涉及各类公共管线的迁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补偿标准和规定按县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购房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另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