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征地拆迁标准调整!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原有的《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中的补偿标准已不能够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要求,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同时,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真实的情况,同步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目前,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县(区)政府自行调整完善并经我局汇总平衡后,形成《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关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能够最终靠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宿州市淮河路219号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编234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
为保障埇桥区集体土地上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区的真实的情况,调整征收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本次埇桥区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范围覆盖埇桥区行政区域(不包括行政区划内的国有土地),辖12个街道、15个镇、9个乡:埇桥街道、沱河街道、道东街道、东关街道、三里湾街道、南关街道、西关街道、北关街道、汴河街道、三八街道、城东街道、金海街道、符离集镇、芦岭镇、朱仙庄镇、褚兰镇、曹村镇、夹沟镇、栏杆镇、时村镇、永安镇、灰古镇、大店镇、大泽乡镇、桃园镇、蕲县镇、大营镇、杨庄乡、支河乡、解集乡、桃沟乡、顺河乡、蒿沟乡、苗庵乡、永镇乡、西二铺乡。
宿州市埇桥区位于安徽省东北部,由原县级宿州市更名而来,是宿州市唯一市辖区,是“中国书法之乡”、“中国马戏之乡”、“中华烧鸡之乡”。东临灵壁县,西接濉溪县,南连怀远县,北与江苏省铜山县接壤。介于东经116°51′—117°05′,北纬33°17′—34°06′之间,总面积2907.45平方千米。
埇桥区属于黄淮平原一部分,以平原为主,北部兼有丘陵岗地。地貌特征是北高南低,由西北向东南递减倾斜。
埇桥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具备南北过渡气候类型的特点。受冷暖气流的影响,冬季干旱少雨、夏季多雨,四季分明,昼夜温差较大,光照充足,雨量中等,全年主导风向为偏东风,年平均风速2.6M/S。由于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气候对本地的影响较为强烈,旱涝等自然灾害常有发生。
埇桥区属于淮北平原及丘陵少水区,水资源主要是依靠地表径流和地下水。地表水来自降水,与河流沟渠等储水工程有关,并受蒸发和渗透的制约。年均降水量为23.4亿立方米,但由于地表蒸发大和土壤渗透性强,地表径流深度仅为276毫米,占安徽省平均径流深度503毫米的54.9%,年均实际利用地表水只有2.04亿立方米,且年际和年内季节性变化很大,干旱年份和干旱季节地表水量很小,干旱缺水情况时有发生。
埇桥区最大的优势矿产,储煤总量约为1100平方千米,分布埇桥大部分乡镇,已查明的储量为18.64亿吨,主要为气煤、肥煤、焦煤、瘦煤、贫煤、无烟煤,煤质优良,低硫、低磷、高发热量。已有五大煤矿正在开采,年产原煤900万吨以上。
2019年,埇桥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661.27亿元,全年生产总值增长9%,固定资产投资提高1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1.5%。财政收入50.7亿元,增长1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4亿元,增长12.5%。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5895元、13400元,分别增长8.5%、10.1%。财政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项总量,规模工业增加值、限上消费品零售总额、技改投资3项增幅均位居全市第一,埇桥在全市经济总量全面领先、增幅总体靠前的基本盘越来越稳固。
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应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担接受的能力及农民生产生活实际要,与当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不低于内涵可比的现行补偿标准。
在深入调查和科学测算基础上,按照同地同价的要求,保证区域间平衡和可比性,辖区内补偿标准总体平衡,注意不同行政辖区补偿标准的衔接及平衡。
应与原补偿标准相衔接,做到连续稳定、合理提高。对上轮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有序衔接转换,合理确定调整幅度,实现平稳过渡,防止新、旧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调整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调整成果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意见,严格履行听证、审批、公布及实施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19年8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19年8月26日);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函》(皖自然资函〔2019〕677号);
5、《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快速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2019年11月22日);
6、《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
在充分分析研究埇桥区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多个职能部门,收集和了解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了解近几年来埇桥区的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根据各部门所提供资料,进行测算,再考虑各种各样的因素,对埇桥区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成果进行相应调整。
注:以上价格是指各类标准层(檐)高(2.8米-3.0米)房屋的重置价格。
1.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注:1.对在特殊地质构造(如岩石)地区打凿的机井,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给予补偿;
注:1.测量树木主干直径从地面 1 米处计算(高度小于1 米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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