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树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推动依法治国的严重战略部署,是建造法治我国的严重行动。巡回法庭的树立,可认为就地解决矛盾胶葛、便利当事人诉讼、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供给较为牢靠的司法保证;一起有助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中心下移,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拟定司法方针和司法解释、审理对一致法令适用有严重指导意义的案子供给保证。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包含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二巡回法庭审理或许处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子:
(3)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许民商事判定、裁决提起上诉的案子;
(4)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产生法令上的约束力的行政或许民商事判定、裁决、调解书请求再审的案子;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履行案子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子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许处理。
巡回法庭依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担任准则,实施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才能杰出、审判经历比较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遴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子时,由承办案子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许副庭长参与合议庭审理案子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定、裁决,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忠诚保卫宪法和法令,勇做司法变革的排头兵,公正司法,为民司法,树立敞开、动态、通明、利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子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