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下月起在绿地种菜停车 最高罚五千

发表时间: 2024-05-17 作者: 工程案例

  下月起,我市两部地方性法规——《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将正式实施。昨天下午,市人大召开两部法规实施座谈会,介绍两部法规的立法工作情况,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建委分别对法规实施作表态发言。

  《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何亮点?哪些内容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记者昨天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对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均有十分细致的规定,提倡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设林荫停车场。

  另外,除历史背景和文化风貌区域、安全需要等特殊情况以外,温瑞塘河两侧应当建设公共绿地。其中,骨干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30米,重要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10米,一般河道沿岸每侧不少于5米。

  《条例》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分工负责有明确的要求,其中公共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尚未移交的,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居住、商业、办公等区域内绿地由业主负责;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其他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条例》对绿地的使用、建设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条例》要求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其他建设项目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审核同意,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不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每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期满后未及时清洗整理现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对在绿地内搭棚、剥刮树皮、停车、堆物、开垦种植等损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设立严格的处罚标准,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严禁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有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实无法治理的;因树木生长抚育或者工程建设需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树木已经死亡的。

  为了规范危险住宅的处置,消除危险住宅安全风险隐患,我市制定出台《危险住宅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017年,我市完成农村危险房屋治理改造3.75万户,实现两年任务一年完成,城镇危房治理改造5784幢的三年任务提前完成。

  市住建委负责的人介绍,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危险住宅处置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完善危险住宅处置、实现房屋全寿命周期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住建委将牵头制定危房排查、巡查、告知、鉴定、解危和治理等工作的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文本范本。

  针对危险住宅腾空难的问题,该《规定》将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宅纳入政府应急处置范畴。根据《规定》的要求,住宅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决定采取关闭危险住宅、禁止人员进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的条款也体现了与温州实际的紧密联系。该《规定》在设定住宅安全风险隐患情形时,纳入了“三无一有”,即:发现住宅楼板为预制多孔板且住宅无构造柱、无圈梁、无地梁,或者住宅楼板为预制多孔板且住宅建有地下室,或者住宅存在别的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督促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避险措施。

  根据《规定》,危险住宅的解危处置,应当结合住宅真实的情况,分三类采取一定的措施,这中间还包括:危险住宅经维修加固能够继续使用的,或者经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能采用维修加固的方式;危险住宅重建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能申请重建。申请异地重建并依法获得批准的,在异地重建前应当先行拆除原有危险住宅;危险住宅重建不符合国家以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由政府征收、购买或者产权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