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普法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期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引发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公安部令第39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引发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3.1.3按规定建立完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
可参考附表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就上述3.1.1至3.1.6内容开展相关隐患排查。
(1)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类应急池;应急池容积是不是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文件要求;应急池位置是不是合理,是否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备处理;
(2)一般的情况下厂区内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各个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排水管道(如围堰、防火堤、装卸区污水收集池)接入雨水或清净下水系统的阀(闸)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废污水处理系统的阀(闸)是否打开;受污染的冷却水和上述场所的墙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等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污水处理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有排洪沟(排洪涵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
(3)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生产废(污)水系统的总排放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状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全部收集。
(1)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类防护距离是不是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2)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3)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可参考附表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表,结合自己实际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清单。
根据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隐患分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一般隐患)。
(2)可能会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会造成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企业应根据前述关于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的分级原则、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等真实的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隐患分级标准。能马上完成治理的隐患一般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5.2.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作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掌握、监督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明确分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责任人和责任分工,按照生产区、储运区或车间、工段等划分排查区域,明确每个区域的责任人,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
5.2.2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检查、运行、维修与维护等规定,保证资产金额的投入,确保各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5.2.5及时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5.2.7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与企业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联网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5.3.1企业应当考虑企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生产工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规划,明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等内容。
5.3.2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排查可分为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企业应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治理隐患。
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组、工段、车间为单位,组织的对单个或几个项目采取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其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一次。
专项排查是在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专门性排查。其频次结合实际需要确定。
5.3.3在完成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发生明显的变化的;
(5)公司制作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事故排水系统发生明显的变化的;
(6)企业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与水环境风险受体连接通道发生明显的变化的;
5.4.1自查。企业依据自己实际制定隐患排查表,包括所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及其具置、排查时间、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排查项目现状、是否为隐患、可能会引起的危害、隐患级别、完成时间等内容。
5.4.2自报。企业的非管理人员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在日常交接班过程中,做好隐患治理情况交接工作;隐患治理过程中,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
5.4.3自改。一般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立即组织治理并确定完成时限,治理完成情况要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
重大隐患要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报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发,抄送企业有关部门落实治理。
企业负责人要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进度,可指定专门负责人对治理进度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及时发出督办通知,加大治理力度。
5.4.4自验。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做评估和验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
企业应当定期就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案例等开展宣传和培训,并通过演练检验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可操作性,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如实记录培训、演练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将培训情况备案存档。
及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企业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表、隐患报告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和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以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